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节约成本,在自家豆腐坊内,向其生产的豆制品中添加工业用的氯化镁,然后出售以此获利。
经对被告人杨某某豆腐坊内的“氯化镁颗粒”检验,该样品按GB 25584-2010标准检验为不合格。
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工业氯化镁有何危害?
工业氯化镁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有毒害作用,连续摄入后会在人体内蓄积,对身体产生危害。
以案说法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并出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