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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检察扫黑除恶知识小课堂
时间:2021-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启动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2018年2月2日,吉林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二、“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组织特征一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经济特征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行为特征一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危害性特征一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是指恶势力犯罪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特征:

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保护伞”的主要表现形式:

站台撑腰、纵容包庇的“官伞”;

通风报信、徇私枉法、违法“减、假、保”的“警伞”;

见“伞”不打、不担当不作为的“庸伞”。

 

四、检察机关发挥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应注意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三项基本职能,同时围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注意发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能,以及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犯罪的侦查职能,助推公正司法。同时,运用检察建议推进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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